涉外貼牌加工是g際加工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方式,貼牌加工過程中存在多類型的商標侵權,侵權原因亦是多方面的,飲料加工廠家所探討的商標侵權問題主要圍繞域外合法商標與域內注冊商標的沖突展開,即在國外擁有商標權或使用權的企業或個人委托國內企業進行貼牌加工,但該商標未在我國注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在我國已被第三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冊,貼牌產品z終全部出口至國外的情形。這種貼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飲料加工廠家在貼牌生產常見的商標侵權問題,貼牌生產糾紛中,經常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標權利人,既不是商標所有權人,也不是商標使用權人。
在這種情況下,貼牌生產企業如果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作到合理審查義務,沒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標所有權證書或商標使用權相關證明,勢必存在侵犯商標權的極大風險,卷入假冒他人商標生產商品的侵權行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為構成侵權,那么貼牌生產企業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定作方允許貼牌生產企業生產和銷售目標商標下的商品。
有時候,定作方許可貼牌生產企業使用自己的商標,從中收取商標使用費,而不再支付加工費等費用。這種情況下,貼牌生產企業實際上是貼附目標商標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貼牌生產合同轉化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加工方實際成為商標使用被許可人。一旦雙方的合作關系發生變化,貼牌生產企業則應按照商標許可的程序進行備案,否則易違反法律規定。有時候貼牌生產企業雖然經過了定作方的同意并訂立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市場上銷售時,未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明自己的廠名和廠址,也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3、貼牌生產企業沒有經過定作方許可,擅自銷售貼牌產品。
有的時候,定作方一方面不但繼續要求貼牌生產企業生產貼牌產品自行銷售,同時又委托貼牌生產企業銷售貼牌產品,雙方另行簽訂委托銷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許貼牌生產企業銷售貼牌產品時,雙方又形成了新的生產和銷售的關系,貼牌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和銷售數量內進行,否則不但構成違約,還會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沒有經過許可擅自銷售貼牌產品,則構成了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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